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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中含有低聚木糖,是否需要标注“不适宜人群”?
信息来源: 添加时间:2017/4/19 12:20:39 人气:
低聚木糖,由玉米芯经过木聚糖酶酶解后所得,它可以选择性地促进肠道双岐杆菌增殖活性,是效果较好的益生元。
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文件及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20号文件,批准允许低聚木糖作为新资源食品使用。文件规定了低聚木糖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,卫生安全指标符合相关标准,而且使用量每天不超过3g。
根据新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七十四条规定,婴幼儿配方食品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用配方食品,统称为特殊食品。其中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与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,是用于为特殊人群提供膳食营养的食品。低聚木糖在该类食品中是不允许使用的。
那么,在含有低聚木糖的食品中,是否需要标注“婴幼儿不可食用”呢?
在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(2005)》中,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,第十六条规定,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:
(一)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;
(二)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;
(三)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;
(四)按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,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。
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20号文件新资源批文中,没有要求低聚木糖食品,必须要标注不宜人群,因此,低聚木糖添加其他类食品(除婴幼儿食品),无需强调婴幼儿不宜。
需要在食品包装上标注“不宜人群”的情况,例如新资源食品“蛹虫草”,在新资源批准使用文件中,强调标签中必须标注“婴幼儿、儿童、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”。